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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

发布时间:2025-03-25 02:32:10 心情感悟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6号)中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拟立案类。主要是指经过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一类线索。初步核实类。第五条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会商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委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分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中央纪委监察部加强信访举报工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大起底”。强化问题线索全过程管理,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办案程序,完善和细化侧面了解、初核、立案、采取党内审查措施等各项制度。

如何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法律分析: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二是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当线索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需要通过谈话、函询等方式向被反映人了解情况时,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通过与被反映人的直接沟通,可以进一步了解问题真相,澄清事实,防止误判。法律分析:谈话函询给予被反映人向组织如实说明或澄清问题的机会,目的是让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讲清问题,有利于组织进行准确研判,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线索,督促纠正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发挥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解决。

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提高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视程度、规范问题线索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处置机强化问题线索的核查和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受理举报线索多、范围广、处理难度大。控申部门人员少、工作量大,初核效率不高。相关法律不完备,导致举报线索初核成案率低。做好初核工作的建议更新执法理念。分类处置,承办部门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来的问题线索后,需要召开会议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究,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监察法对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的规定,有的是对以往工作模式、管理办法、处置方式的继承和延续,有的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准确把握这些新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线索管理工作的前提。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新情况:管理范围更加宽泛。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监察对象覆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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